
最高法明確: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
2016-09-27 23:14:05 | 武漢熱線 | www.www-13515.com
最高法近日下發《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提供明確鑒別標準和規范判斷依據。
根據標準,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不能自主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內容,其中一項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項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是指對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術性判定意見。
標準對上訴四項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進食包括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大、小便包括到規定的地方,解系褲帶,完成排便、排尿;穿衣包括穿脫上身衣服,穿脫下身衣服等。
標準同時明確了智力殘疾二級以上,精神殘疾二級以上,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完全性失用或失認等30項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條款。據新華社
來源:新華社 作者:新華社 編輯:武漢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