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插手賭場糾紛索要“保護費”江西打掉15人涉黑團伙
近日,江西省高級法院采納該省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意見,對被告人姜小平等15人涉黑上訴案維持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和對姜小平、姜文軍二被告人的死刑判決,對部分被告人敲詐勒索犯罪事實認定錯誤及該罪量刑不當問題,依法予以糾正和改判。
經查,姜小平自2010年開始糾集人員到南昌縣小藍經濟開發區、蓮塘鎮等地的賭場進行打砸,插手賭場糾紛,強行索要“保護費”。2013年至2015年,姜小平先后糾集刑滿釋放的“獄友”及其他社會人員,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人員固定,組織成員人數近20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共34起,致1人死亡、6人輕傷、3人輕微傷,形成對南昌縣縣城及周邊區域地下賭博業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當地社會經濟秩序。
2017年11月24日,南昌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姜小平、姜文軍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姜小平等13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多名被告人提出,認定自己所參與的敲詐勒索犯罪次數及金額錯誤,被告人周雪順提出自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江西省檢察院經二審閱卷審查、提訊被告人、復核證據,認為以姜小平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關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予以嚴懲,一審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正確,判處姜小平、姜文軍死刑適當,應予維持。
該院在審查中還查明,該案敲詐勒索犯罪事實部分,一審判決對除姜小平之外的其他組織成員,不論是否實際參與,均以在組織期間的時間來計算參與次數和犯罪金額,不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遂向二審法院建議,對其他組織成員均應按其實際參與的情況認定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由此導致的部分被告人該罪量刑不當問題應當依法改判,其中被告人周雪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述意見均被二審法院采納。本報訊(記者胡文星 通訊員黃文忠 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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