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評論:少修1級臺階賠償4萬多元警示了什么
80多歲的王女士在北京某公園晨練時,下廊亭臺階時摔倒導致骨折。公園認為是老人年紀大又不小心摔倒,公園不應該擔責。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決認為,廊亭少修了1級臺階,涉事公園應承擔6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6萬余元。(9月24日《北京晚報)
上述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公園方面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公園盡到了這種義務,就不用賠償王女士骨折的醫療費,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公園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園代理人認為,公園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理由是涉及公園臺階設計的相關標準屬于國家推薦性標準。
我國《標準化法》將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顧名思義,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國家標準,而國家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薦、企事業單位自愿采用的標準。雖然國家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但此案的法院判決對企事業單位是一種警示:國家推薦性標準并不是擺設。
企事業單位該不該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方面要看推薦性標準的表述。公園設計規范對室外臺階踏步數的表述是不應少于2級,“不應”二字表明,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既然公園少修了1級臺階,就不符合正常情況,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企事業單位該不該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另一方面要看具體場所。由于公園是客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任何存在安全隱患的細節性問題,都有可能影響到游客安全——公共場所設施事關公眾安全,不能出現“少修1級臺階”之類問題。除了少了1級臺階外,法院還指出此處無相關警示標志,再次證明公園方面沒有盡到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
可以說,法院的認定和判決非常公平合理。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受害者的利益,對公園方面也是一種警示——公共場所在安全保障方面不能有絲毫僥幸,不能為了省錢而少修1級臺階,更不能視國家推薦性標準為廢紙,因為推薦性標準也是一種標準,有其科學性,有現實指導意義。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首先是因為“摳細節”,抓住了國家推薦性標準中的關鍵詞——“不應”,而且理解比較準確。其次,清楚認識到公園是重要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應該更到位。該案判決不但對其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有啟示意義,也對其他企事業單位有警示意義。
企事業單位要正確看待和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所謂正確看待,是要意識到國家推薦性標準并非可有可無,采用這樣的標準保護用戶安全就等于維護自己的利益。反之,如果有國家推薦性標準而不正確看待和采用,企事業單位可能要為之付出代價。該案涉事公園就是明顯的例子。
當然,這一案件的判決也值得我們思考,即公園廊亭臺階涉及的相關標準,能否從推薦性標準變為強制性標準?因為公園屬于公共場所,從最大化保障游客安全的角度來說,理應強制執行臺階不應少于2級。這樣游客安全才能更有保障,公園方面才不會因為失責而要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園設計規范》,只有部分條文屬于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至于涉及臺階的條文為何沒有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不知制定者是出于何種認識,希望修訂《公園設計規范》時能認真考慮這個問題。